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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一期)规一路及规五路(东段)道路工程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 2025-11-13

项目名称: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一期)规一路及规五路(东段)道路工程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招标公司: 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

采购标的物: 道路工程

项目地区:海南 陵水黎族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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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 省 人 民 政 府

琼府委托国教创 (9) 〔 202 5 〕 1 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

( 一期 ) 规一路及规五路 ( 东段 ) 道路工程

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审批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 ( 一期 ) 规一路及规五路 ( 东段 ) 道路工程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 ( 陵府 〔 202 5 〕 145 号 ) 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

一、同意你县政府征收黎安镇大墩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所有土地 0.0838 公顷 ( 建设用地 ) 同意将 0.1934 公顷国有农用地 ( 含耕地 0.0018 公顷 ) 转为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勘测定界图,

二、你县政府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 琼府 〔 202 4 〕 9 号 ) 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并按规定支付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你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

三、你县政府应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本次批准的用地应按规划和呈报用途安排作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用于兴建不符合国家及我省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得变相开发房地产因规划调整、产业发展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供地的应报省政府批准。土地供应手续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

五、你县应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3.868 万元。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 5 年 10 月 2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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