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年度协议续签工作的通知-集中采购项目
- 2025-06-05
项目名称: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年度协议续签工作的通知-集中采购项目
招标公司: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项目地区:海南
各市、县、自治县医保局,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有关省属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H-HD2023-1)》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年度协议续签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国家组织人工晶体和运动医学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年度协议续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合同签订时间
人工晶体和运动医学集中带量采购项目首年采购期即将于2025年6月14日结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按要求组织各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和其确定的配送企业及时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完成第二年度带量采购三方购销合同签订工作,协议签订可采取电子合同网签,也可采取传统纸质合同签订模式,具体由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组织实施,不论采取何种签订方式,均需确保中选产品第二采购年度从2025年6月15日落地执行。
二、严格履行合同要 约,强化集采执行
医疗机构应严格履行合同,按要求完成各年度协议采购量。未完成首年协议采购量的医疗机构,应及时按管理关系向所属医保局逐级上报相关情况。未完成的量将累计到周期内下一年度,医疗机构应在尊重临床实际的前提下,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促进协议量的执行。医疗机构无需重新报量,原则上采购周期内总采购量应为首年协议采购量的2倍。同产品类别第二年度总协议采购量不低于上年总实际采购量的95%,同产品类别同中选企业第二年度总协议采购量不低于上年总协议采购量的90%。
医疗机构如拟采购首年未报量的中选产品,可新增采购需求量,并与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如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下调采购量的,须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及需调整的采购量至属地医保部门,审核确认后报省医保局并经省医保局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省属医疗机构提交到省医保局审核)。具体操作途径是由申请医疗机构登录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网址:)的“医用耗材数据填报系统”更新协议量数据并提交,医保部门在系统内逐级完成审核操作。
三、关注非中选产品价格,做好价格管理
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应加强对非中选产品的挂网管理,要按照性能和价格相匹配的原则,鼓励其他产品自主将价格调整到合理水平,考虑与中选产品的合理比价关系,将非中选产品挂网价格进一步导入合理区间,并加强执行过程中的监测监管。为规范非中选产品的使用,我们将国家联采办公布的“第四批国采非中选产品挂网价格高线”随文下发(见附件),并根据国家《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发〔2024〕31号)文件精神,对挂网价格超过价格高线的非中选产品适时开展风险处置。
四、鼓励企业 按中选价格供应非中选产品
中选企业的非中选产品按不高于本企业该产品类别中选价挂网的,可视为中选产品;未中选企业的产品按不高于同产品类别最高中选价挂网的,在医疗机构考核时不视为非中选产品。进口产品中标后如在国内设厂生产,并获得同产品类别产品批件,视同中选企业新获批产品。
五、相关要求
各市县医保局应按照“每季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加强对集采耗材价格执行、采购进度、企业供货等情况的监测,及时掌握辖区内医疗机构集采耗材的采购情况,对监测发现存在执行问题的医疗机构,未进院的中选产品应尽快进院采购使用,完成进度滞后的中选产品应采取措施加快执行,出现供应配送问题的及时反馈省医保局协调解决。鼓励医疗机构在协议量之外的增量产品仍优先采购中选产品。如中选产品出现质量和供应等重大问题时,要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医保局报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海南省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在实施过程中,国家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按国家最新文件要求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卜 谷 66527896 (政策解答);
席 敏 66529816 (经办工作);
附件:第四批国采非中选产品挂网价格高线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5日
附件:第四批国采非中选产品挂网价格高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