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清澜港运营有限公司一揽子保险询价公告
- 2025-05-06
项目名称: 文昌市清澜港运营有限公司一揽子保险询价公告
招标公司: 文昌市清澜港运营有限公司
项目地区:海南 文昌
为 稳健把控风险 ,文昌市清澜港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清澜港 ”)拟对 财产一切险(含机损)、营业中断险、码头营运人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 进行公开询价采购。此次采购控制价为 人民币600,0 00.00元。欢迎具备相关资质和供货能力的供应商积极参与报价。具体事项如下:
一、采购内容
(一) 项目名称 : 文昌市清澜港运营有限公司一揽子保险
(二) 采购险种 :
险种
保险金额(人民币)
财产一切险(含机损)
402,963,669.50
营业中断险
23,702,600.00
码头营运人责任险
50,000,000.00
雇主责任险
800,000.00/人
安全生产责任险
500,000.00/人
( 三 ) 保险期限 : 一年365天,具体起止时间询价结束后另行通知 ;
(四) 说明:财产一切险(含机损)、营业中断险、码头营运人责任险,可以按照共保首席或从共承保形式报价,雇主责任险及安全生产责任险只接受独家承保形式报价;
二、 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 供应商须为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依法登记 注 册的综合性财产保险公司。(须提供营业执照及保险公司保险许可证扫描件 ) ;
(二) 供应商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 )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需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index.html 相关信息截图) 供应商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 供应商自2017年1月1日以来,未出现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接管的记录 ;
(四) 供应商资质不符合以上要求或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其报价将被否决;
( 五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报价响应文件
(一) 报价承诺函
(二) 盖章资格审查文件(营业执照、保险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企业信用、关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接管的声明函、企业实力) ;
(三) 报价一览表、 响应性文件说明 、承保条件差异表 ;
(四)文昌市清澜港运营有限公司一揽子询价方案;
以上文件为报价格式文件,具体参考本询价通知附件,报价时需要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四、供应商须知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采购人
文昌市清澜港运营有限公司
保险经纪
名称:招商海达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1030号蛇口网谷三期万海大厦B座301室
联系人: 吴勇军
电话:180 86491968
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
无
偏差
☑允许
报价有效期
采购响应文件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后的[365]天内保持有效。
五、报价截止时间及开标地点
(一)报价截止时间
请于 2025 年5 月 1 3 日9时前 将 密封的盖章 报价文件 ( 参考文末报价承诺函模板 ) :
1.邮寄至 : 邮寄地址:海南省文昌市文清大道555号红树湾酒店清澜港运营有限公司林水亮63326109 ;
2 .或现场提交。
(二)开标时间及地点:2025年 5 月 15 日上午9点, 海南省文昌市文清大道555号红树湾酒店清澜港运营有限公司 。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 吴勇军
联系电话:1 8086491968
特别说明:本询价公告不构成达成合同或协议的必要条件,文昌市清澜港运营有限公司对本次询价保留最终解释权 。 清澜港 期待 与具备相关资质和供货能力的供应商携手合作,欢迎各供应商积极参与本次询价。
文昌市清澜港运营有限公司
2025年 5 月 6 日
报价承诺函
致: [文昌市清澜港运营有限公司]
1. 根据贵公的 [ 文昌市清澜港运营有限公司一揽子保险 询价公告 ]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采购文件,我公司决定参加贵公司组织的项目的采购活动。我公司授权 [ ] (姓名和职务)代表我公司 [ ] (供应商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采购的有关事宜。
2. 我公司已经详细研究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相关资料及修正文件(如果有),对项目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已清楚,接受采购文件的条款及要求,并承诺我公司本次报价能完全响应采购文件要求。
3. 我公司愿意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的费用为 [ ](含增值税,按100%承保份额计算的保费) ,分项报价表详见附件。
4. 本采购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自谈判截止日后 [365] 天内有效,如成交,有效期将延至合同终止日为止。
5. 我公司保证对项目所提供的服务未侵犯知识产权;保证在本项目报价过程中不隐瞒真实情况,不提供虚假资料,不恶意质疑投诉,不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我公司已清楚,如违反上述要求,将按贵公司的相关规定接受处罚。
6. 我公司愿意提供贵公司可能另外要求的、与采购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公司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是真实的、准确的。
7. 我公司理解贵公司不一定接受最低标价或任何贵公司可能收到的谈判响应文件。
8. 一旦我公司成为中选人,我公司将保证履行采购文件的所有要求规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依法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履行合同义务。我公司已清楚,如违反该要求,将按贵公司的相关规定接受处罚。
9. 保证在本项目谈判过程中不隐瞒真实情况,不提供虚假资料,不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不围标串标,不恶意质疑投诉,不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我公司已清楚,如违反上述要求,将按贵公司的相关规定接受处罚。
10. 我公司声明出具本报价函之日起前三年内,与贵公司不存在任何纠纷,如有隐瞒或造假,我公司同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报价无效、取消中选资格等)。
特此承诺!
1、 营业执照
供应商须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的综合性财产保险公司。(须提供 营业执照 扫描件并盖章)
2、 保险公司保险许可证
供应商须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的综合性财产保险公司。(须提供保险公司保险许可证扫描件并盖章)
3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如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则无需提供 )
本授权书声明: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合法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服务项目报价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或者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 ]年[ ]月[ ]日
4 、企业信用
( 1)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需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index.html相关信息截图)
( 2)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 、 关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接管的 声明函
致文昌市清澜港运营有限公司:
我单位声明截至报价时, □存在/□不存在 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接管的记录。
我单位承诺上述声明属实,如有隐瞒或造假,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 ]年[ ]月[ ]日
6、企业实力
项目
内容
公司名称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风险综合评级
保险规模 (小写)
附
1. 供应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index.html的注册资金查询截图(盖章);
2. 供应商 202 3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 202 3 年保险公司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中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截图(盖章)与保险业务收入截图(盖章)
3. 供应商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披露的 2024 年第 4 季度 偿付能力报告(摘要)中 2 024年度第 3 季 度风险综合评级截图(盖章)
4. 供应商 202 3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 202 3 年保险公司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中保险业务收入截图(盖章)进行评审: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日期: [ ] 年 [ ] 月 [ ] 日
7、 报价一览表
单位:人民币 /元
已详阅本项目询价采购文件,针对本项目提交的应答文件及本项目发出的询价采购文件中所要求的内容,我公司均可以承诺按时完成。
如我公司中选,将按照下述报价承接本项目:
单位:人民币(元)
公司名称
险种
保险金额( RMB )
费率
保费( RMB )
最大承保份额
文昌市清澜港运营有限公司
财产一切险(含机损)
402,963,669.50
营业中断险
23,702,600.00
码头营运人
50,000,000.00
雇主责任险
800,000.00/ 人
安全生产责任险
500,000.00/ 人
备注:
1. 填写时请保留 2位小数。
2. 请在 “备注”栏内注明可承保份额,承保份额需要一致;
3. 保险费按承保份额 100% 填写总金额;
4. 中标人在出单时,保险标的及保险金额将以投保人提供的最新数据为准,中标人不得以此为由修改报价或拒绝签署合同;
5. 如有其它问题,请详细说明;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 ]年[ ]月[ ]日
8、 响应性文件说明
1. 响应人是否有足够的承保能力独家承保本项目的保险责任?请对承保能力做详细说明。
是否有能力独家承保
承保份额
备注
2 . 如响应人中选首席承保人,是否有对最低及最高承保份额的要求?如有请具体说明具体份额比例。
是否同意做首席承保人
承保份额
(请列明最低和最高承保份额要求)
备注
3. 如响应人中选共同承保人,是否可以无条件接受采购人确定的首席承保人?以及采购人与首席承保人确定的各项条件?是否有最低及最高承保份额的要求?如有其他问题,请在备注中详细说明。
是否同意做共同承保人
承保份额
(请列明最低和最高承保份额要求)
备注
是否同意无条件接受采购人确定的首席承保人
是否同意接受采购人与首席承保人确定的各项条件(如有附加条件,请在备注中说明)
4 . 是否在所要求的最低及最高承保内完全接受采购人对于承保份额的安排?
答: 。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 ]年[ ]月[ ]日
9、 承保条件差异表
序号
险种
采购文件
竞标文件
条目
内容
内容
其他条件:
备注:
1. 除上述差异表列明的差异事项外,供应商采购响应文件应同意本采购文件的其他全部要求。
2. 本承保条件差异表的差异内容如有与 8、 响应性文件说明相悖之处,以 8、 响应性文件说明中的说明内容为准。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日期: [ ] 年 [ ] 月 [ ] 日
文昌市清澜港运营有限公司 一揽子询价方案
1 财产一切险(含机器损坏险)
保险险种
:
财产一切险(含机器损坏险)
投保人
:
文昌市清澜港运营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
:
文昌市清澜港运营有限公司 和 /或直接控股公司和/或其联营公司和/或其子公司和/或其他利益有关方,及其外包商,但以其相关权益为限
保险地址
:
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清澜墟
以上各地点的相关区域,包括各地点之间的路段,不限于被保险人所辖的港区、码头、仓库和保税仓、办公区域及其相关路段,以及被保险人负责管理的所有区域。
营业性质
:
所有与投保人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保险期限
:
一年,自 202 5 年 05月 ** 日零时起,至 202 6 年 05月 ** 日二十四时止
责任范围
:
一、在保险期间内,由于除外责任以外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 “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在保险期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 1)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 2)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 3)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 4)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 5)除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被保险财产
:
1. 建筑物结构:包括但不限于业主的设施、装置、成套设备、机械、用具及公共设施、建筑物的自动装置、停车场、闸门和围墙、道路和管道类设施包括工艺管道、球罐钢瓶、公共区域以及其他的属于被保险人或其要负责的装置;
建筑物内部设施设备;大楼内的每一件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家具、设施、装置、装修及租用物、办公设备和商业用具、成套设备、机械装置、电器设备、通讯设施、锅炉或压力容器以及其他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出借、出租,由被保险人保管或其要负责的物品。
2. 堤堰 /码头及其附属设施 , 包括但不限于堤堰、码头、泊位、水下结构、港池等及其附属设施 。
3. 机器设备(含电脑及监控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港口机械设备、装卸设备、运输设备、场内车辆、电子设备、联检单位系统设备、口岸联网工程系统设备、闸口系统设备等。以及包括不限于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出借、出租、租用的,由被保险人保管或其要负责的财产。
4. 办公用品,仓储物及其他。
5. 新增、新建及改造项目,已经完工的新建、新增或改造项目,包括不限于码头、建筑物、机器设备、建筑物内设备等。
6. 港口码头内仓储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存放于仓库 和露天堆 场的货物本身、装载货物的集装箱、托盘或其他类似装载运输工具、器具等
保险金额
:
财产分类
保险金额( RMB)
码头基础工程
311,306,953.00
机器、机械及其他生产设备
11,049,475.70
二线口岸项目资产
80,607,240.80
仓储物
-
固定资产合计
402,963,669.50
具体以实际投保数据为准
价值厘定
:
重置价值
每次事故免赔额
:
1. 地震、海啸: RMB 400,000.00 或损失金额的5% ,两者以高者为准
2. 台风、暴雨: RMB 400,000.00 或损失金额的10% ,两者以高者为准
3.其他:RMB 2 ,000.00
保险费率
:
保险费
:
保险人
:
司法管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适用条款
:
财产一切险条款( 2 009 版)
机器损坏险条款( 2 015 版)
特别约定
:
1. 被保险人拥有的仅在码头内行驶的厂内车也包含在保险财产内。
2. 被保险财产包括被保险人借调的、租赁的及出租的设备。
3. 对于本保单明细表中的保险财产项目( 6)仓储物品,扩展货主或存货人作为共同被保险人。
4. 兹经双方充分理解并协商同意,本保单明细表中的保险财产项目( 6)仓储物品认同为足额投保。
5. 保险人充分理解:本保单明细表中的保险财产项目( 6)仓储物品,是投保人作为其存储保管人和/或码头营运人,所负责存储保管和/或操作的,是投保人代货主/客户/委托人向保险人投保财产一切险,保险人认可投保人、被保险人、共同被保险人对于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无瑕疵的、完整的保险利益。
6. 本保单明细表中的保险财产项目( 6)仓储物品,因本保单承保的风险,发生本保单覆盖的损失时,码头作为保单的被保险人(之一),有权选择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以共同被保险人(货主/客户/委托人)的名义向保险人进行索赔,如选择以后者的名义索赔,则应向保险人提供相关的授权索赔的证明材料;仓储物品受损后的保险赔偿金,无论经由何种手续,应由上述货主/客户/委托人实际受领。
7. 放弃比例分摊条款: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视本保险合同为足额投保,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以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不作比例分摊。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物不止一项时,应逐项分别计算之限制 ,但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仍以总保险金额为限。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 机器损坏险停机退费特别约定:
机器损坏险项下被保险机器设备连续停工超过三个月时(包括修理,但不包括由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后的修理),停工期间保险费按下列办法退还给被保险人(但如该机器为季节性工厂所使用者除外)。
连续停工:三个月 —五个月 退费15%
六个 —八个月 退费25%
九个月 —十一个月 退费35%
十二个月 退费 50%
适用费率:为本保单列明费率的 50%。
9. 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等操作媒介,其自然磨损不属于责任范围,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坏属于责任范围。
10. 清理残骸费用包括码头设备、船舶、货柜、货物、飞行物及其他外来物沉入航道、港池,导致航道、港池阻塞引起的清理航道、港池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总保险金额的 5%。
11. 对于被保险人的特种设备作业,只要符合国家及相关政府部门规定,保险公司均予认可。
12. 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及旗下各公司之员工在保单载明的保险地址范围内,进行相关岗位培训、学习、交流期间造成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并放弃其追偿权。
13.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放弃对被保险人及旗下各公司、其下属公司、关联公司及其员工的追偿权。放弃对各公司的承包商及其员工的追偿权。
14. 本保险负责赔偿因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财产受损,进行维修或更换之前或之后的检测费用。
15. 本保单承保因倒灌、倒塌、沉船导致的被保险人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16. 本保单承保保险标的在修复过程中造成标的本身及被保险人其他被保险财产的损失。
17. 本合同下如产生短期保费,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保费。
18. 本保险合同中的总保险费包括财产一切险和附加机器损坏险的保费,以及特别约定和扩展条款中所指的附加保费。
19. 赔案处理的约定
1) 由于阵风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属保险责任。鉴于气象部门无法针对某一特定地点出具风力证明,双方基于诚信原则,同意采用被保险人码头港区风速仪所测数据。
2) 当发生一次事故同时涉及财产一切险和机器损坏险保单下的索赔时,只扣一次免赔。
3) 损失金额在 100万人民币以下的赔案无需提供资产负债表。
4) 估损金额在人民币 5万元以下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可以自行安排拍照取证,收集单证索赔,以保证码头的正常作业运营。
5) 估损金额超过人民币 5万元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第一时间自行或安排公估及时查勘现场或指引被保险人拍照;当被保险人基于对具体案件复杂性或理算需要的考虑,要求保险公司及时安排公估人介入时,保险人应尊重被保险人的合理要求并予以配合。除明显不属于保险责任或低于免赔额的事故外,是否委托公估由双方约定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最终以被保险人意见为准。。
6)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可使用其库存备件进行维修或更换,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提供的出库领料单作为索赔依据,损失金额的确定也以出库领料单或类似凭证记载的金额为准。
7) 关于理赔中增值税的特别约定:对于被保险人提供的抬头为被保险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保险人应以票面载明的不含税价加上不可抵扣进项税额之和作为理赔金额,不可抵扣进项税的比例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当月的平均比例确定。对于其他类型或抬头非被保险人的票据复印件,保险人根据票面载明的含税总金额进行理赔。
8) 被保险人提供的出险损失程度的证明或资料,不包括被保险人的客户资料,但是被保险人理赔时需要提供装卸合同,卸船货物单证。
9)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保险人报案;保险人如不能在 12小时内抵达现场勘验,则视为认同被保险人的事实。
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对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不能因反复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各种索赔单证而延误理赔处理。
11) 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保险人应在接到出险报案电话或传真后 120分钟内或与被保险人商定的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无论估计损失金额为多少,出险后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被保险人可立刻进行清理事故现场,对受损标的进行检查、维修、替换,以恢复港口正常作业。但被保险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做好损失现场的取证工作(如:现场照片、录像等)和协助保险人收集相关的索赔单证资料。
扩展条款
:
1.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2. 重置价值条款
3. 自动升值扩展条款 (限额:每次事故损失金额的 10%)
4. 新获取财产条款
5. 增加资产条款 (限额:总保险金额的10%)
6. 自动覆盖新地点财产 (90天内申报)
7. 扩展承保新增地点条款
8. 错误与遗漏条款
9. 便携式设备扩展条款(全球范围)
10. 公共当局条款
11. 罢工、暴动或民众骚乱条款
12. 恶意破坏条款
13. 恐怖活动条款
14. 地震扩展条款 (最高赔偿限额为保险金额的 80%)
15. 突然及意外放射性污染条款
16. 污染风险扩展条款
17. 虫蛀、鼠咬损失扩展条款
18. 烟损条款
19. 自燃扩展条款
20. 盗窃、抢劫扩展条款
21. 全部盗窃险条款(含被保险人公司职员)
22. 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自然磨损所致后果损失
23. 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
24. 扩展放置在室外及简易建筑内(包含简易建筑本身)财产条款
25. 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
26. 公用设施故障条款
27. 供水、供气、管道破裂损失条款
28. 供电故障导致库存的损失
29. 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
30. 清理残骸费用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总保险金额的 10%)
31. 临时保护措施条款
32. 消防灭火费用条款 (限额:总保险金额的5%)
33. 灭火费用及其他费用条款
34. 额外费用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损失金额的 50%)
35. 空运费扩展条款
36. 专业费用条款
37. 建筑物变动条款 (限额:人民币40,000,000.00)
38. 运输条款(限额:人民币 5,000,000.00元)
39. 碰撞条款
40. 临时移动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总保险金额的 10%)
41. 检修扩展条款
42. 场所外财产条款
43. 财产流动条款(存货及机械设备)
44. 内陆运输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 15,000,000.00)
45. 仓库、库房储存保管条款
46. 违反条件条款
47. 失控条款
48. 不使失效条款
49. 不受控制条款
50. 保险合同的解除条款
51. 时间调整条款( 72小时)
52. 放弃评估条款 (总索赔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0元)
53. 索赔单据
54. 指定公估人条款(广州衡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信诚联合公估有限公司或海江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被保险人有优先指定权 /选择权)
55. 预付赔款条款 (预付比例50%)
56. 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57. 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
58. 85%扩展条款
59. 在建工程(含保险期内新增工程)扩展条款 (限额 4000万)
60. 测试和运行
61. 液体渗漏
62. 重新安装费用
63. 关税条款
64. 雇员个人物品扩展条款
65. 导线 “舞动”损失扩展条款
66. “污闪”损失扩展条款
67. 指定受益人条款
68. 放弃代位求偿条款
69. 财产分项条款
70. Hired Plant Clause
71. Preparation of claim cost Clause
72. Authorized Repairing Clause (Limit:RMB 20000 net of excess)
73. 分摊减免条款
74. 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损失
75. 电路电器设备损失条款
76. 防止损失扩大条款
77. 通译和标题条款
78. 其它物品条款(限额:每次事故人民币 1,000,000.00元)
79. 损失通知条款
80. 权益保障条款
81. 选择供应商条款
82. 合同争议解决
83. 存货申报条款
84. 供应中断扩展 A条款
85. 配套设施条款(限额 1000万)
86. 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扩展条款
87. 电动马达检修条款
88. 油气管道损坏扩展条款
89. 完全置换价条款
90. 抢险施救条款
91. 车辆装载物扩展条款
92. 内部移动
93. 特别费用条款(限额 50万)
94. 免检条款
95. 弃权与禁止反言条款
96. 提前 60 天通知注销保单条款(被保险人通知立即取消保单)
2 营业中断险(财产一切险和机器损坏险项下)
保险险种
:
营业中断险(财产一切险和机器损坏险项下)
投保人
:
文昌市清澜港运营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
:
文昌市清澜港运营有限公司和 /或直接控股公司和/或其联营公司和/或其子公司和/或其他利益有关方,及其外包商,但以其相关权益为限
保险地址
:
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清澜墟
以上各地点的相关区域,包括各地点之间的路段,不限于被保险人所辖的港区、码头、仓库和保税仓、办公区域及其相关路段,以及被保险人负责管理的所有区域。
营业性质
:
所有与投保人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保险期限
:
一年,自 202 5 年 05月 ** 日零时起,至 202 6 年 05月 ** 日二十四时止
责任范围
:
1.由于营业额减少、营业费用增加所致的毛利润损失。
2.工资损失。
3.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为了保险公司的需要而提供及证明其帐册或其他营业帐册或文件的任何细节或细目或其他证明、证据或情况所付给其审计师的合理费用。
保险金额
:
毛 利 润: RMB 12,572,600.00
工 资: RMB 11,100,000.00
审计费用: RMB 30,000.00
总保险金额: RMB 23,702,600.00
具体以实际投保数据为准
赔偿期限
:
毛利润 12个月
工资 12个月
免赔额
:
首三天
保险费率
:
保险费
:
保险人
:
司法管辖
:
本保险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的司法管辖
适用条款
:
营业中断保险条款( 2009版)
特别约定
:
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财产一切险及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主险条款、附加扩展条款与特别约定所承保的风险造成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遭受损失,导致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由此产生的赔偿期间内的毛利润损失、工资及审计费用,保险人按约定负责赔偿。
2. 由于意外事故或公共设施设备供应中断或港口 /航道/泊位被沉船阻塞等非经营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无法使用码头设施,从而造成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毛利润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3. 针对估损金额超过 RMB 5万元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第一时间自行或安排公估及时查勘现场或指引被保险人拍照;当被保险人基于对具体案件复杂性或理算需要的考虑,要求保险公司及时安排公估人介入时,保险人应尊重被保险人的合理要求并予以配合。除明显不属于保险责任或低于免赔额的事故外,是否委托公估由双方约定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最终以被保险人意见为准。
4. 保险赔款汇率约定以保险公司实际赔付时或赔付当月的外汇公开牌价为准。
5.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放弃对被保险人及旗下各公司、其下属公司、关联公司及其员工的追偿权。放弃对各公司的承包商及其员工的追偿权。
扩展条款
:
1. 包括全部营业额条款
2. 未保险的维持费用条款
3. 自动恢复保额条款
4. 每月预付赔款扩展条款
5. 调整保险费条款
6. 通道堵塞条款
7. 保险人取消合同提前 60天通知条款
8. 不得进入条款
9. 公众设施扩展条款
10. 关闭营业处所 /设施条款
11. 部门条款
12. 炸弹恐吓而需封闭现场条款
13. 指定公估人条款(广州衡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信诚联合公估有限公司或海江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被保险人有优先指定权 /选择权)
14. 顾客 /供应商/承包商条款
15. 怠工赔偿扩展条款
16. 恐怖活动扩展条款(与财产一切险 /机损险共用赔偿限额RMB50000万元)
17. 地震、海啸扩展条款
18. 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
19. 关闭营业处所 /设施条款
20. 物质损失放弃免赔额条款
21. 预付赔款条款( 50%)
22. 账目分类条款
23. Blockage of Berth Clause(Full Limit)
24. Additional Increase in Cost of Working(Special Limit: RMB 80,000,000 each accident)
2 5 . Other Events Clause (Submit-limit: RMB 80,000,000)
2 6 . Accounts Receivable Extension Clause(Submit-limit: RMB 80,000,000 each accident )
2 7 .遗失欠款帐册条款(应收帐款扩展条款)
3. 码头营运人责任险
保险险种
:
码头营运人责任险
投保人
:
文昌市清澜港运营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
:
文昌市清澜港运营有限公司和 /或直接控股公司和/或其联营公司和/或其子公司和/或其他利益有关方,及其外包商,但以其相关权益为限
保险地址
:
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清澜墟 以上各地点的相关区域,包括各地点之间的路段,不限于被保险人所辖的港区、码头、仓库和保税仓、办公区域及其相关路段,以及被保险人负责管理的所有区域。
预估吞吐量
:
散杂货: 345万吨 /年
营业性质
:
所有与投保人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保险期限
:
一年,自 202 5 年 05月 ** 日零时起,至 202 6 年 05月 ** 日二十四时止
适用条款
:
码头营运人责任险( 2009版)
保险项目
:
第一项 在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码头区域范围内从事码头作业过程中,因疏忽或过失造成意外事故并导致下列损失,由相关利益方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有效索赔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作业货物、船舶的损失,包括:
1、作业货物的物质损失。
本款所称货物包括经由码头运输的货物和非由码头营运人提供的集装箱、货盘或其他类似的运输或包装器具。
2、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所有或控制的作业船舶船体、船具的损坏或灭
失。
(二)第三者的损失,包括:
1、第三者的人身伤亡;
2、除作业货物、船舶之外的其他第三者财产的损失。
第二项 在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码头区域范围内从事码头作业过程中,因疏忽或过失造成作业错误或作业延迟并导致下列损失,由相关利益方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有效索赔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相关作业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也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延误作业造成作业委托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被保险人未按作业合同的规定交付货物造成作业委托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被保险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作业合同造成作业委托人的其他直
接经济损失。
第三项 被保险人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四项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对作业委托人或第三者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五项 投保人首次投保本保险,不适用追溯期;投保人连续投保,追溯期可以连续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且追溯期的起始日不应超过首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间起始日。
赔偿限额
: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 2500万
累计赔偿限额: RMB 5000万
每次事故诉讼仲裁费用责任限额: RMB 500万
免赔额
: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 RMB 80000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保险费率
:
保险费
:
保险人
:
司法管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特别约定
:
1.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在诉讼有效期内由相关利益方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有效索赔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2. 本保险单所列的律师费仅限于由被保险人所聘请律师的费用,保险人聘请的律师费用不在此限额中,不占用本保单的赔偿限额。
3. 对于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码头区域范围内的货物,不属于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管理的财产”,即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
4. 本保险单中的 “码头作业”是指被保险人对货物进行装卸(含过驳)、驳运、储存、转栈、绑扎、拆装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
5. 保险条款第十八条 “码头机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大修”:是指根据该设备相关使用维护规定,须在规定的时间或使用情况下应进行的机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大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第十八条所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
6. 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三)款 “重大过失”:是指经国家相关安全监管部门调查认定为重大过失行为。
7. 保险条款第七条第(十二)款中的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此处的盘点是指:定期或临时对库存商品的实际数量进行清查、清点的作业,即为了掌握货物的流动情况(入库、在库、出库的流动状况),对仓库现有物品的实际数量与保管账上记录的数量相核对,以便准确地掌握库存数量。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数量盘点。(2)重量盘点。(3)货与账核对。(4)账与账核对。
8. 保险赔偿结案后,如果新增加的与该次保险事故相关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未超过累计赔偿限额(或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则保险人应负责赔偿;同一保险事故先行赔付后,如果与作业委托人或其他第三者相关的任何新增加的赔偿金未超过累计赔偿限额(或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则保险人应负责赔偿。
9. 扩展外包货物作业特别约定: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码头区域范围内从事码头作业过程中,如有全部或部分作业工作需外包或分包,承(分)包方及其雇员及外租设备在作业过程中因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法律上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并放弃对承(分)包方进行代位求偿之权利。
10. 本保险所涵盖第三方包括在被保险人的营业场所作业的承包商及其雇员(包括但不限于码头装卸作业外包队、货运港区拖车队、码头工程外包施工队、理货等)。
11.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 (包括所有经营场所和办公范围)因其提供的食品、饮料或掺有异物的食品、饮料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克尽职责防止出售或提供任何不洁的或不符合消费标准的食品或饮料。
12.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以码头经营人身份从事内陆或水路运输,导致运输货物损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需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运输范围限于被保险人地址的半径 30公里范围内。(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3,000,000.00)
13.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 :
( 1)调查、抗辩和减少损失的费用:承保发生本保险项下的意外事故后,被保险人支付的调查意外事故和保护其利益的费用,如律师费、检验费或专家咨询费;以及为避免或减少损失而产生的费用。
( 2)处理费用:货物或客户财产发生意外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处理该货物或财产所支付的额外费用。
( 3)检疫和消毒费用:事故发生后的和正常业务开支以外的检疫、熏蒸或消毒费用。
14. 交叉责任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单中列名的每个被保险人将被视为各自独立的单位, “被保险人”一词应视为以同样方式适用于每一方,如同保险人对上述每一方签发了独立的保险单,保险人同意放弃可能拥有或获得的针对上述任何一方的、由于在保险期间内进行的索赔而产生的代位追偿或诉讼权利。但是保险人的累计责任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
15. 扩展港外(包括租用)堆场及仓库特别约定: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所有或租用的港外堆场及港外仓库作为被保险人的作业区域。但需在投保时列明地址,投保后新租用的堆场和仓库,需书面通知保险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列为作业区域。
16. 扩展外租起重船作业特别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租用第三方起重船在码头大船外档或者锚地进行装卸作业过程中,因疏忽或过失、第三方原因造成的下列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①作业货物、船舶的损失;②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17. 扩展盗窃责任特别约定 :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遭抢劫、偷窃或盗贼侵入被保险财产存放处(以下简称“盗窃”)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2)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用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宿人员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3)在发生地震、洪水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4)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18. 预付赔款约定( 50%):双方同意并约定,发生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和损失理算人的建议,保险人可以同意预付已确定责任部分的百分之五十的赔款。
19. 扩展不受控制特别约定: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无法控制或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违反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和保证,本保险合同的保障不受影响。
20.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发生损失时,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具有公估师或检验人资格的公估师(检验人)进行损失查勘、检验和理算,发生的理算人聘请费用和理算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所委托的公估师可以双方事先约定,也可以在损失发生后经双方协商认定后指定。
指定公估人:广州衡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信诚联合公估有限公司或海江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被保险人有优先指定权 /选择权。
21.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在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码头区域范围及周边属被保险人所负责管理区域内(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所辖的港区、码头、仓库和保税仓、办公区域、停车场及其相关路段,以及被保险人负责管理的所有区域)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累计赔偿限额: RMB50,000,000.00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 25 ,000,000.00
停车场责任每车赔偿限额: RMB500,000.00
被保险人的雇员、或雇员所拥有的车辆在列明保险地址内的停车场停放时,视为承保范围中的第三者。
22. 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移动机械临时出港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范围不含公共道路 /公路)。
23. 兹经双方同意,因被保险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意外事故并导致的合理必要的费用不属于间接费用。
24. 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及旗下公司之员工在保单载明的保险地址范围内,进行相关岗位培训、学习、交流期间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贵任 ,并放弃其追偿权。
25. 保单期满后,根据实际吞吐量 调整保费。本保单最低保费为按投保时申报吞吐量计算保费的 80%。
26. 本合同下如产生短期保费,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保费。
27. 本保险的特别约定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特别约定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8. 本保单不承保航天航空相关领域货物。
4 安全生产责任险
保险险种
: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投保人
:
文昌市清澜港运营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
:
文昌市清澜港运营有限公司 和 /或直接控股公司和/或其联营公司和/或其子公司和/或其他利益有关方,及其外包商,但以其相关权益为限
保险地址
:
待确定
以上各地点的相关区域,包括各地点之间的路段,不限于被保险人所辖的港区、码头、仓库和保税仓、办公区域及其相关路段,以及被保险人负责管理的所有区域。
营业性质
:
所有与投保人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保险期限
:
一年,自 202 5 年 05月 ** 日零时起,至 202 6 年 05月 ** 日二十四时止
责任范围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从业人员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第三者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
保险 项目
限额
从业人员伤亡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50万 (其中医疗费用每人限额 5万)。
第三者人员伤亡
1)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赔偿限额50万 (其中医疗费用每人限额 5万);
2)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50万;
3)累计赔偿限额500万。
救援费用
1)每次事故/累计责任限额100万;
2)每人救援费用限额15万;
3)每次事故救援费用免赔额2000元。
法律及事故鉴定费用
每次事故法律及事故鉴定费用限额 50万元。
第三者财产损失
1)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5万;
2)累计责任限额15万。
投保人数
:
96 人
免赔额
:
每次事故救援费用免赔额 2000元,医疗费用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500元。
保险费率
:
保险费
:
承保公司
:
司法管辖
:
本保险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管辖
适用条款
:
安全生产责任险条款(以我司报备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为准)
特别约定
:
1.本保单所涵盖第三者包括在被保险人的营业场所作业的承包商及其雇员(包括但不限于码头装卸作业外包队、货运港区拖车队、码头工程外包施工队、理货等)。
2. 本保单对于发生医疗费用的保险事故免安监证明;其他出险需提供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如果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无法出具事故证明,以被保险人安保部出具的事故报告或者保险人现场调查报告为准。
3.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承诺提供以下免费服务:
a)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作发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资料,举办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教育培训。
b)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建议,发布风险预警信息。
c)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査。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査,提出隐患治理措施与方案。
d)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编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方案,制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
e)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和效果评估。
f)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组织安全生産技术交流研讨 ・ 推介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装备。
g)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3 . 记名投保。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向保险公司申报从业人员名单,与初始投保人数变动正负 1 0 % 以内无需调整保费 ,如超出则按剩余承保天数计算短期保费,保单期末截止后结算保费。入司不满 3个月、尚未及时申报变更或加保的从业人员,亦属于本保单保障范围,理赔时须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表或其他能证明实际从业的材料。
4.保险人所提供的风险防控服务应符合《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的有关要求
5 雇主责任险
保险险种
:
雇主责任险
投保人
:
文昌市清澜港运营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
:
文昌市清澜港运营有限公司 和 /或直接控股公司和/或其联营公司和/或其子公司和/或其他利益有关方,及其外包商,但以其相关权益为限
保险地址
:
海南省
以上各地点的相关区域,包括各地点之间的路段,不限于被保险人所辖的港区、码头、仓库和保税仓、办公区域及其相关路段,以及被保险人负责管理的所有区域。
营业性质
:
所有与投保人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保险期限
:
一年,自 202 5 年 05月 ** 日零时起,至 202 6 年 05月 ** 日二十四时止
责任范围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
保障一:死亡、永久伤残 (包括烧烫伤)限额:RMB80万
保障二:医疗费用: RMB2万,零免赔
保障三:误工费用 ,3天免赔。误工费按照员工实际工资赔付.
“员工实际工资”包含税前工资、企业支付的社会保险金、公积金、加班费、奖金、津贴及被保险人按照雇佣合同应支付的其他款项,最高以RMB 5000元/月为限,并以此作为理赔的标准。
保障四:住院津贴。每人每天 RMB100,最高180天,零免赔
保障五:法律费用: RMB 50万
本保单保障项目 1-4各自独立、互不影响,可叠加使用
地域范围
:
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海外差旅时扩展至全球区域
投保人数
:
109 人
免赔额
:
住院津贴 100元/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3天,单次给付不超过90天,累计给付不超过180天。其他无免赔。
保险费率
:
一类人员;
三类人员
保险费
:
承保公司
:
司法管辖
:
本保险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管辖
适用条款
:
雇主责任险条款
扩展条款
:
1 . 短期海外公干条款
2 . 上、下班责任条款
3 . 境外公务条款
4 . 就医费用拓展条款
5 . 24小时个人意外事故条款
特别约定
:
1、记名投保。每季度向保险公司申报员工变动情况名单,按照人员实际在保时间日比例计算短期保费,保单到期后一个月内统一结算。员工发生意外以公司在册名单员工为准,避免漏报/错报员工信息;入司不满3个月、尚未及时申报变更或加保的人员,亦属于本保单保障范围,发生意外事故理赔时须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表;
2、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的赔付不以社保赔付为前提,工伤保险及其他商业保险的赔付不影响本保单赔付。
3、被保险人就其雇员的同一保险事故已经领取伤残赔偿金,而同时也发生了误工费用的,两项赔偿金都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该雇员最高赔偿限额内分别足额计算并赔付;
4、 兹经双方同意,对于医疗费用,本保单在社会医疗保险的范围内按实际支出 100%赔付,以下项目不另设单项限额,但以投保的医疗赔偿限额为限,包括: (一)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二)住院期间的床位费、陪护费、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三)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四)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 ;本特别约定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特别约定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5 、附加伤残赔偿比例表
项 目
伤害程度
保险合同约定每人伤亡
责任限额的百分比
(一)
死亡
100%
(二)
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一级伤残
100%
(三)
二级伤残
90%
(四)
三级伤残
80%
(五)
四级伤残
70%
(六)
五级伤残
60%
(七)
六级伤残
50%
(八)
七级伤残
40%
(九)
八级伤残
30%
(十)
九级伤残
20%
(十一)
十级伤残
10%
注:本表中所指伤残级别是参照国家标准 GB/T16180-201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之标准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