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方市滨海片区(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A区D编号被征收户梁红伍土地,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的决定
- 2023-12-23
项目名称: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方市滨海片区(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A区D编号被征收户梁红伍土地,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的决定
招标公司: 东方市人民政府
采购标的物: 棚户区改造项目
项目地区:海南 东方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
东方市滨海片区(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 A区D编号被征收户梁红伍土地、房屋及
附属物征收补偿的决定
征收人:东方市人民政府
地址:东方市东府路市委 3号办公楼
被征收人:梁红伍,男,194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600321948********,现住东方市八所镇滨海南路 155 号,联系 电话:1868877****。
—东方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我市”)因东方市滨海片区(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对东方市滨海片区(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 A区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于2022年4月27日发布《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方市滨海片区(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 A区征收的决定》(东府行决〔2022〕2号)。2023年2月24日东方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发布了《关于滨海片区(A区 D编号)征收补偿签约的通知》,被征收人梁红伍位于东方市八所镇滨海南路 155号的土地、房屋及附属物在(A区 D编号)征收红线范围内。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梁红伍多次协商未果,至今未能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现我市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对被征收人梁红伍房屋做出征收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梁红伍的房屋为 4层框架房,房屋用途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实测为 608.33平方米。被征收土地面积实测为182.92平方米,有土地买卖协议。
经海南中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被征收人梁红伍的土地评估价为454,556.00元,房屋(含房屋装修)评估价为1,597,475.00元,附属物评估价为64,047.00元,并出具评估报告。
因被征收人梁红伍未对补偿方式作出明确选择,我市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滨海片区(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修订) 的通知》(东府〔2022〕84号)相关规定,作出以下补偿决定方案 供被征收户梁红伍选择:
一、货币补偿:被征收土地补偿价值为454,556.00元,房屋(含房屋装修)补偿价值为1,597,475.00元,附属物补偿价值为64,047.00元,搬迁补助费13,383.00元,过渡安置补助费84,000.00元,自改铺面补助费128,955.00元,停产停业补助费38, 687.00 元,电话迁移费 100.00 元,水表 500.00 元,电表1, 200.00元,有线电视迁移费 360.00元,宽带迁移费 200.00元,空调 7, 000.00元,被征收人梁红伍征收补偿各项费用总计为人民币 2, 390, 463.00元(大写:贰佰叁拾玖万零肆佰陆拾叁元整)。
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梁红伍可与征收部门根据《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滨海片区(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修订)的通知》(东府〔2022〕84号)的规定进行产权调换。
三、被征收人梁红伍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自行选定补偿决定规定的其中一种方式,并告知征收部门,逾期不作选择,将视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四、被征收人梁红伍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腾让东方市滨海片区(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 A区 D编号征收范围内其名下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东方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验收后拆除。
五、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拨付到东方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专账户存储,专款专用(账户:1006475500******,开户 行:东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示范路支行)。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日内依法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 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1日